Article 19
In force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拆除。逾期未修复或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