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