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