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