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体绿化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因采取墙体保温隔热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由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三)绿色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水资源相关优惠政策。

(四)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五)优先推荐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造试点示范项目、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以及结合湖湘建筑特色有重大技术突破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奖项,并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