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运用、绿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供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共享。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建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3运行和改造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资料。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设备能耗分项计量以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七)植被完好;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绿色建筑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公示。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建筑碳排放研究,制定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绿色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Chapter 4促进和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一)智能建造技术;
(二)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三)装配式建筑以及绿色装饰装修技术;
(四)立体绿化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七)建筑遮阳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八)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
(十)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十一)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一)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体绿化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因采取墙体保温隔热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由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三)绿色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水资源相关优惠政策。
(四)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五)优先推荐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造试点示范项目、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以及结合湖湘建筑特色有重大技术突破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奖项,并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对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察中,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约谈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造,是指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建造方式,提供优质生态的建筑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工程建造活动。
(三)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采用高效的维护结构保温系统、高性能的外门窗系统、良好的建筑气密性系统、无热桥的建筑节点构造和高效热回收的通风系统,以及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辐射利用与遮蔽等绿色节能技术,大幅度降低建筑本体的能源需求,通过优化能源供应方案、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满足室内环境热舒适性和建筑能效性要求的绿色建筑。
(四)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五)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程施工活动。
(六)绿色建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鼓励农村个人住宅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