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