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拖延接收患者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除"120"以外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