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或者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擅自同意他人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建设用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四)不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调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