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确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用地位置和规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对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