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十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规模控制在二十四班至六十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十三平方米,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设置标准执行;
(二)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初中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每二万人至四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三十六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九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二千人至二万四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四千人至八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加十平方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小学和初级中学分别占地面积之和。
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