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乡规划控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