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电影,参加游园、集会、节庆等公共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二)在医疗和教育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四)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