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对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小学对新入学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者测查,划分或者变相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未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的,由监察机关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