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用性负责。
引种备案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