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杆塔,以及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