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转让、出卖。

铅酸蓄电池更换、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