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遗址保护的重大问题;将大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遗址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大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遗址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