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计划;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七)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八)主持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