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考核成绩: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资格的;

(二)抄袭或者有其他违规作弊行为的;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

劳动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组织其他违规作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