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鉴定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相关费用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的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