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5,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5, 2021
- Articles
- 18 articles
(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沙区植物,是指疏生、簇生在沙区的天然和人工种植的乔木、灌木及草本植物。其重点保护植物的名录和价格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州、市、县(行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沙区植物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物。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护林护草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沙区土地、植物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享受人民政府的政策优惠。
(一)自治州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区;
(二)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区、未成林造林区和幼林区;
(三)柴达木盆地东部、东南部香日德、察汗乌苏、夏日哈、阿什扎、铜普、查查香卡、希里沟、宗务隆到怀头他拉一线的中山地带,格尔木河谷、野牛沟水源涵养区;
(四)固定、半固定沙丘。
未经批准,不得在沙区采石、采沙、取土。
经批准在沙区采挖植物的,由批准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在沙化土地上非法开垦、采金、砍伐林木、砍挖药材、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沙区采石、采沙、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林木和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封禁区和封育期内放牧的,处以每次每羊单位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砍挖重点保护区林木、灌木及固沙植物的,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罚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经营沙区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植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普查、调查列入保护名录的沙区植物资源的消长情况的;
(二)未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规划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
(四)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区的林木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测预报沙区有害生物、检测沙区植物消长情况的;
(六)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不向符合条件的管理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的;
(九)因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十一)对破坏沙区植被的行为,监督、管理、查处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