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四)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六)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七)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八)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