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以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四)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六)其他文明施工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