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让行,不得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得占用盲道、无障碍车位等无障碍设施通行或者停车;
(二)文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在出入口和拥堵路段相互礼让、有序通行,遇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过,不得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不得超载和驾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载客,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乱穿马路,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多车并行,不得违规载人载物;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不得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闯红灯,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溜冰鞋、平板车、平衡车等易于诱发危险的滑行工具;
(五)文明停车,不得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自行划占车位;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便民交通工具,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相关设施设备;
(七)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停靠应当规范有序,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不得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
(八)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