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脏话粗话,不得高声接打电话,不得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遗失物,不得据为己有;

(三)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娱乐、健身、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文明养犬,携犬外出牵绳,及时清理犬便,不得无证养犬,不得遗弃、虐待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捎带、越黄线;

(六)文明观看电影、比赛和演展等活动,保持安静,服从管理,爱护场地设施和卫生,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聚集、围观;

(九)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