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农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沁河流域倾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