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自治县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对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作业。

禁止违规搭建、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原认定单位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