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社区),可以申报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苗、瑶、侗、壮、汉等民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的;
(二)具有苗、瑶、侗、壮、汉等民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民族民间文化活动的;
(三)保存有苗、瑶、侗、壮、汉等民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与申报、批准与实施、建设与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