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采用合法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