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