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Chapter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Article 11In force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一致,可以连任或者续聘。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