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鼓励、支持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革命遗迹等进行整合利用,在保护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自然、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促进农民增收和村庄的发展。
鼓励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传承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纳入乡村旅游线路。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