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原则上实行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根据传统建筑的结构形式、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等价值因素,突出保护重点,实行分类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