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义务教育实行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