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并按照标准配备学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

寄宿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