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发生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所在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具体承办林权争议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