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前款规定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