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信用主体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法定期限仍能查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
(二)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告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