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约谈等行政行为信息;

(三)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四)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履行承诺情况的信息;

(七)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信息;

(八)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