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投入,推动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