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