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人行横道、机动车泊位、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点以及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电动车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三)户外宣传栏(牌)、公益景观小品等宣传设施;

(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管理方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