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建筑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周边建筑的相邻关系、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道路广场布局、公共绿地布局、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