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