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