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停办的,应当将老年人相关信息档案按规定移交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没有承接机构或者老年人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