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基础信息、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场所、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中止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紧急联系人等。

服务合同的期限超过养老机构租赁服务场地(设施)期限的,养老机构应当在签订服务合同前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明确告知并经其书面确认,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租赁场地(设施)期满后不再继续运营时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