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本市关于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优先安排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确保每年一定数量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市场。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拓展养老服务用地空间。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