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向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居所报送人应当提醒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个人信息,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居所报送人报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经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录入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视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已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